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選擇性招標
- 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 最低標決標(訂底價/不訂底價)
-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有超底價決標)
-未定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無超預算決標)
- 最有利標決標(訂底價/不訂底價)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除小額採購外(10萬以下,含本數),應成立評審委員會。(成立評審委員會困難,建議訂底價)
- 最高標決標(訂底價/不訂底價)
- 複數決標(分項或分量)
-訂定最低報價量或最高報價量。
工作明確:使用總包價法
工作不明確:使用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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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
本法第75條:10+15+15+40+60+X
廠商於10日內提出異議,機關於15日內回覆,廠商不服並於15日內提起申訴,申訴審議委員會於40日內完成審議判斷,廠商不服並於6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
*申訴審議委員會不受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案件。
本法第101條 20+15+15+40+60+X
廠商於20日內提出異議,其它同上。
*無金額門檻限制。
疑義與異議之差別
疑義:廠商看不懂招標文件。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例:公開招標有14日等標期,14/4=3.58,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所以疑異期4天。
-廠商對於機關處理結果可能改提出異議。
異議:廠商認為招標文件違反法令,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於法定期限內書面提出。
異議之法定受理機關為招標機關。
廠商對於機關處理結果不服得提起申訴。
案例:
一個500萬工程採購,履約期限50天,有7家廠商投標……
結果2家資格不符,4家規格不符,1家廠商A進入程序並得標。
9/1開標
9/2資格不符之一家廠商B提出異義
9/5機關回覆B廠商
9/7B廠商收到機關回覆
9/8B廠商提起申訴
10/16申訴審議委員會完成審議判斷
重點9/1~10/16A廠商已宣告峻工。
機關意見表示撤銷決標、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有損失如下:
500萬支付A廠商契約價金+150萬回復原狀+500萬重新招標=1150萬
申訴審議委員接受。
B廠商說機關須償付:備標費用75萬+申訴費用、律師費(含律師交通、住宿、飲食等)計96萬+商譽損失68萬+500萬之得標利益……
(機關並未將投標文件發還廠商,若拆開標封,發現B廠商標價最低,恐怕要多付500萬元;若表示投標文件遺失,即觸犯檔案法)
機關的損失(選擇賠給A或賠給B)
A廠商:備標費用+申訴費用+損失費用(500萬)
B廠商:備標費用+申訴費用
若在9/2撤銷決標,並重新招標,可降低損失:
A廠商:備標費用+申訴費用
B廠商:無
(因A廠商已得標,A廠商一定會告機關)
決標情形如下:
- A廠商未得標
A廠商:申訴費用
B廠商:無
(無理由要求準備招標文件費用)
- A廠商得標
A廠商:無
B廠商:無
關鍵日期為9/2,判斷贏或輸,可減少機關支付之賠償金。
如何判斷?
1.看判例
2.私底下問工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