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1.原則:單方行為即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何謂法律效果?權利義務的得、喪、變更。
何謂單方?行政機關自行做成決定,而不問當事人意願。EX:任命、證照發放、開罰單、開補稅通知等。
例如:行政機關開罰單給你,並沒有問過你的意見。
2.例外:雙方行為即行政契約(少見)
例子: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的公務人員自願降調,有簽協議書。
P.S.司法裁判與行政處分本質上相等。
●貪污罪-減免罪責事由
結果A:最優惠-免刑
結果B:第二優惠-減輕或免除其刑(減三分之二之刑)
結果C:第三優惠-減輕其刑(減二分之一之刑)
自白:檢察官偵查中,還未上法院,說明犯罪事實。
當證人: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P.S.情節輕微者,貪污的財務在五萬元以下,減輕其刑(減二分之一之刑)
●公務人員保障法-救濟程序
1.復審
標的:行政處分,如免職處分、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受侵害、降低擬任之官、級俸爭執等。
申請人向保訓會提出(透過原處分機關轉送資料)。
2.申訴、再申訴
標的: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當、記一大過、記過、申誡、考績評定等。
申請人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訴;申請人若再不服申訴結果,則直接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公文-簡單例子
主旨:商借二百塊。
說明:最近因阮囊羞澀。
辦法:明天下午二點在新竹火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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